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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十二五”我国将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

来源:本站 发布日期:2013-07-01 点击次数:700

1230 30日上午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,就国务院关于实施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—2020)》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。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在回答委员询问时表示,企业、工厂、农场等单位接纳学生实习所支付的报酬,只要属于实际发生,且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且标准合理,也可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。 

    新华网北京28日电(记者陈炜伟张晓松)根据新华社8日受权播发的《促进就业规划(20112015年)》,“十二五”时期我国将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群体的就业工作,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。

 规划指出,“十二五”时期我国要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,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;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、中西部地区,以及民族地区、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,落实各项扶持政策;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,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,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。 规划提出,要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,更加关注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,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长期失业青年的援助力度;要大力发展适合青年和各类毕业生求职的互联网就业服务,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;要进一步改革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,使之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。 此外,“十二五”时期我国还将推进城乡和区域就业统筹发展,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,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,并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。

    中新网

    张少春说,目前,鼓励校企合作,鼓励学生实习实训,在税收政策上已有一定安排。比如,在营业税方面,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,并由学校出资自办,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,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。 
 张少春还提出,在企业所得税方面,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8条规定,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。因此,企业、工厂、农场等单位接纳学生实习所支付的报酬,只要属于实际发生,且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且标准合理,也可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。